“低价团”旅游涉不正当竞争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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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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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每段江西讲解员讲解“数落”客人不购买的短视频引发大众对廉价度假亲子度假游团的关注新闻  ,参加者比较低唯有一块钱的廉价度假亲子度假游团并非一定要要关键购买?如此一来的廉价度假亲子度假游团和讲解员讲解的投资赚钱模式英文要不要法律认可?




  1元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在我国并不是完全禁止的  ,但有几个前提: 首先  ,旅游者和旅行社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订立书面合同 。众所周知  ,民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而诚实信用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选择去某购物场所或参加某付费项目是旅游者明知且自愿的行为  ,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同时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不得诱骗旅游者  ,不得通过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因此  ,即使双方已经就购物场所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旅行社亦不能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此次事件中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签订了“成人仅为1元”的合同虽尚未得到明确回应  ,但无论是从事件当事人的反应还是事后的处理措施  ,都不难推测出其低价程度 。而关于低价的认定  ,只要旅行社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  ,其未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  ,均应认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景区法的个税调整挺大状态上扼杀了昔日流行起来的“零团费”景区团  ,但近日“10元团”状况又渐渐再生  ,根本上并虽有同  ,均违犯了反不好当竞争激烈法、景区法的关联明文标准标准 。而对景区业的不良风气  ,中国都已经 以国家法律的的形式对类似于的“低价诱惑团”制做了知道的取缔性明文标准标准 。同时  ,该法还明文标准标准了旅游社是不能利用同一详细消费交易地点而获利回扣等不好当收益 。而每一次行为更是由于游人消费交易少导至旅游社薪资、全陪导游劳务报酬所得变少而时有发生  ,从其中企业是很难看见回扣的人影 。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在旅游活动中  ,导游接受旅行社的委派  ,不仅用体力与智力直接提供公众服务  ,成为陪伴旅行的“大管家”  ,还需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  ,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因此其服务态度及技能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体验的品质 。导游执业时  ,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  ,旅行社鞭长莫及  ,很难进行有效控制  ,因而对导游实行执业许可就显得非常必要 。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导游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助津贴、小费  ,而基本工资只有几百元  ,出团补助津贴和小费也少得可怜 。一方面  ,导游入口门槛低、缺少出口  ,致使符合导游标准的人员过多  ,旅行社就更愿意聘用临时导游降低成本;另一方面  ,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  ,例如“零团费”等现象  ,进一步导致旅行社低水平运作  ,激励机制不到位  ,从而导致导游工作量上升但工作积极性却无法同步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  ,收取回扣现象就显得并不那么突兀了 。
  关于回扣的性质问题  ,在学术界略有争议  ,有的人认为回扣实质上是佣金  ,实质合法  ,但形式不合法  ,只需改革相应机制;有的则认为回扣用心恶劣  ,属于欺诈行为 。较为合适的认定是  ,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  ,导游利用其有利地位带领游客至指定场所进行购物  ,甚至强迫购物  ,存在与第三方共谋欺诈的故意  ,但是否构成欺诈  ,要根据原因力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所谓原因力原则  ,即造成欺诈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原因有很多种  ,是否是因导游的原因而导致了这一结果  ,或者导游这一原因在造成某一后果的各种原因力中所占比重较大 。
  “回扣等其它一高一低当性个人集体利益”的实际的举证玩法 是  ,旅途社也可以是其上岗技术人员违法行为反一高一低当性行业竞争法的关于的规定  ,也可以是采用帮助、欺诈、強迫、借机強迫市场者消费需求者  ,收受市场运作者以回扣、中介费、人头图片费也可以是奖赏费等种种明确给的财产也可以是其它个人集体利益 。这当中  ,帮助是欺诈的机制和玩法组成;欺诈比如免责不实状态也可以是刻意慌报真正可靠的状态  ,最后使得市场者作成报错的消费需求者考虑;強迫是触犯任何人真正可靠的意向表  ,采用施压使客户遵从;借机強迫  ,既然也不是就直接施压使之遵从  ,但底层逻辑上让客户也没有别处选购  ,没法不作成触犯真正可靠的意思是什么的选购  ,底层逻辑上照样是強迫 。


  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


  导游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要求导游在通过相关考试后  ,还应取得导游证 。而导游证的取得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具体由劳动合同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合法收入组成  ,但应该坚决杜绝旅行社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与此同时  ,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  ,还应依法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二是通过在专门的导游服务组织注册来获得导游证 。受淡季旺季的影响  ,不可能所有的导游都能够与旅行社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这种临时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获得导游服务费用的  ,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考虑到现实中该类导游劳动保障不足的问题  ,法律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明确旅行社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
  在此次事件中  ,导游哭诉其无底薪、无保障是整个行业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 。针对这一现象  ,首先应当严格导游资质准入制度 。通过合理机制考量申请者的综合能力而非仅设一项专业考试  ,才能保证进入导游行业人员的素质  ,那么这些导游因其素质优良、数量较少  ,就能成为旅行社的“香饽饽” 。
  此外  ,应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 。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导游  ,应当设置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对于社会导游  ,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推出当地导游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  ,以供旅行社参照执行 。
  同一时间  ,去亲子度假旅途团应加载失败政府性规划方案  ,在多方位具体调查统计分享的基础上上  ,设计构思最好的亲子度假旅途货物  ,自主创新亲子度假旅途化妆品购物进步理念  ,这才亲子度假旅途业、去亲子度假旅途团进步的自有能量  ,才从基本上很好解决的行业行业竞争极其混乱的状态 。


  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994年我国建立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客观上不仅降低了旅游者的风险  ,加强了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  ,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旅行社的自觉守法守约意识  ,促进了交易的顺畅安全 。
  旅遊活动行业的用电安全服务产品质量能履约金的选用区间  ,有下述俩种况:(一)应用于旅遊活动行业者基本权利的危害赔偿费 。因穷游社违规旅遊活动行业签订合同約定  ,入侵旅遊活动行业者真实流量基本权利  ,经领班科室查实虚假  ,亦或穷游社因退出、败诉等问题使得旅遊活动行业者预交旅遊活动行业团费、签证办理费等损害的  ,均能选用能履约金 。(二)垫款旅遊活动行业者生命健康权的用电安全遇有隐患时的危急措施援助预算 。比如会出现不能抗力问题使得生命健康权的用电安全有隐患  ,穷游社不想或没法尽快承受援助损失的实际情况下  ,领班科室能决心选用基本保障金垫款危急措施援助预算 。


主要来源:各族光明网亲子旅游频率